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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远视力检查法

            2024-03-29 03:27:45        507次浏览

    远视力检查法

    1.安装视力表的注意事项(1)表面须清洁平整。(2)表的高度以表上1.0视力(对数视力表上5.0)的标记与被检查的眼等高为准。(3)表上必须有适当、均匀、固定不变的照度,一般为400~1000Lux,且必须避免由侧方照来的光线、直接照射到被检者眼部的光线、以及阴晴不定的自然光线,以免引起不准确的检查结果。(4)表与被检者的距离必须正确固定,国内有国际标准视力表及Landolt氏视力表,患者距表为5米。如室内距离不够5米长时,则在2.5米处置一平面镜来反射视力表。此时小一行标记应稍高过被检者头顶。

    2.检查与记录方法(1)检查前应向被检者说明正确观察视力表的方法。(2)两眼分别检查,先查右眼,后左眼。查一眼时,须以遮板将另一眼完全遮住,但勿压迫眼球。(3)检查时,受检者从上至下指出“E”字形视标开口的方向,记录所能看清的小一行视力读数,即为该眼的远视力。倘若对某行标记部分能够看对,部分认不出,如果看得清的标记数多于看不清的标记数,那么该行视力读数作为被测眼的远视力,否则将上一行作为被测眼的远视力。

    能看清“1.0”行视标者为正常视力。若远视力不及1.0者,应作针孔视力检查,即让被检者通过一个具有~2mm圆孔黑片,再查视力,如针孔视力有增进,则表示有屈光不正存在,说明视力差多系屈光不正所致,通常需戴镜矫正。戴眼镜者必须测裸眼视力和戴眼镜的矫正视力。如在5m处不能辨认0.1行视标者,应让病人逐步走近视力表,直至认出0.1视标为止,并以实测距离(m)除以正常人能看清该行视标的距离(50m)记录其视力。如在3m处看清,则记录视力为0.06。在1m处不能辨认0.1行视标者,则到暗室中用手电筒照被检眼,如能准确地看到光亮,记录为光感(LP),不能者,记录为无光感。确定有光感后,还需分别检查视网膜各个部位的“光定位”。良好的光定位通常提示视网膜和视神经的功能是正常的,反之,则多提示视网膜和视神经的病变。

    据我国卫生部1989年规定,《标准对数视力表》于1990年5月1起在全国实施,本表优点是可以进行视力比较、视力平均及视力统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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